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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治不规范社会用字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3-05-29] 来源:教科所  作者: [字体: ]

泰山区、岱岳区语委,市语委各成员单位:

为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规范社会用字,创建良好的城市语言文字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规定和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语委”)、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工作中加强用字规范管理的通知》(鲁语委字〔20087)精神,按照文明城市创建测评体系指标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泰安市区,开展不规范社会用字专项检查和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街道两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店、饭店、旅馆、公司等名称牌用字。

(二)单位在街道上设置的街巷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招牌、广告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等用字。

(三)重点检查道路两侧的店铺设置的名称牌、铺面牌匾、广告标语(牌)、商标、招牌等用字。

 二、整治范围及职责分工

 整治路段:东岳大街、岱宗大街、擂鼓石大街、财源街、龙潭路、青年路、红门路、虎山路、傲徕峰路、长城路等主要交通道路两侧社会用字。

 职责分工:上述十条主要干道重要路段两侧的社会用字情况,由市、区语委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九条主要干道延伸段及其他路段不规范用字的检查工作,按辖区责任分别由泰山区语委和岱岳区语委牵头组织实施。特别要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街的检查整治工作(擂鼓石大街、红门路、龙潭路要创建语言文字示范街)。根据不规范用字载体产权的不同,对检查出的不规范社会用字,凡产权隶属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由本单位负责自行纠正,由市文明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限期整改;凡产权隶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由所在辖区工商部门指导纠正,并负责监督限期整改;会堂、展馆、KTV歌舞厅、酒吧等各文化娱乐场所的不规范用字,由文广新局指导纠正,并负责监督限期整改。

    三、目标要求

(一)所有公示性印刷体的不规范用字,包括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拼写不规范的汉语拼音、外文等,需全部改换成规范字。

   (二)对于手书体的公示性不规范用字,整改方式有两种。一是更正不规范字;二是经国家商标局审核批准的,暂可保留商标用字,单位须有原件或复印件。

(三)汉语拼音、外文不得单独使用,要求书写正确,与汉字并用,并将汉字置于主要位置(要求中文在上,外文在下)。

(四)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不得出现字形不规范的情况;美术字、变体字不得增减笔画、改换部件或产生岐义。

(五)补全广告、招牌中的残缺字,拆除或修好破旧的店招店牌、广告标语牌。

    四、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5月下旬,各执法单位完成对不规范用字的单独检查、验收、整改工作。

(二)6月上旬,市语委将对全市社会用字情况进行再次检查,并对第一次检查中限期整改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市语委各成员单位,泰山区、岱岳区语委,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检查整治。

(二)检查时,检查组的成员要依法行使职权,对整改对象要讲清道理,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三)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对检查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向市语委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并对未按照要求限期整改的不规范用字单位进行曝光。

(四)市、区语委要把开展整治不规范社会用字活动与语言文字示范街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泰安街区语言文字环境的全面规范,逐步由示范街向示范社区延伸拓展。

(五)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的带头示范作用,把检查整治活动与创建文明城市和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与提升泰安城市形象结合起来,确保整治活动稳定、安全、有效。

市语委各成员单位在做好本机关、本部门规范用字整治工作的同时,还要抓好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的规范用字整治工作。尤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广新局局等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城市管理执法、工商等部门要督促各区分局、基层工商所等下属单位,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规范用字整治工作。

附件:泰安市社会不规范用字整改通知单

 

泰安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泰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泰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

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泰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泰安市教育局

泰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3325

 

附件:

泰安市社会不规范用字整改通知单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检查发现你单位      处的

属于不规范字,正确用字应为    ,请于    日前按通知单要求完成整改。逾期不整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或予以销毁。

签收人:       联系电话:      执法人:

 

泰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泰安市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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