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0日
各院系,各部门,院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宪法》制定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项法律,它体现了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科学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促进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发展科学文化、提高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增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场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教语用[2000]6号),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转发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通知的通知》(鲁教语字[2000]2号),山东省教育厅印发了《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教语字[2000]4号)。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做好学院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结合学院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部门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切实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要对学习宣传做出具体部署,通过学习宣传,使全校所有师生员工了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强化语言文字规范化意识,增强规范祖国语言文字的自觉性,努力营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语言文字环境。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做学法、知法、执法的模范。学院新闻中心应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为近期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作出具体安排,如在各种媒体开辟专题、专栏或对有关人士进行专访,召开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座谈会等。各院系应在校园内张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文,举办宣传栏目,营造宣传气氛。
二、学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重点在教育,关键在落实。院、系两级都要有机构和人员负责语言文字工作。学院成立以分管院长为主任、语办主任为副主任、各院系分管主任任委员的“潍坊科技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下设语委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办公楼417室)。各院系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或调整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三、普通话水平要作为教师的业务考核内容和录用教师条件之一。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教师应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即:凡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其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所有教师必须持有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并达到所规定的相应等级。教师的普通话培训工作由学院承担,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由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收费标准执行山东省教育厅鲁教财字[2000]87号文件。
各院系完成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任务的最晚时限为:文科院系2007年年底,其他院系2008年8月底。普通话水平不达标者不能被聘用、晋级和评优。
四、严格按照人事部、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对学院管理人员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使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在2007年10月底以前不低于三级甲等。新录用管理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亦应达到上述标准。
五、普通话合格应作为语言类专业和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外国语学院各专业、文法系各专业及经济管理学院相关专业)学生毕业的条件之一,上述专业毕业生必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语言类专业不低于二级甲等,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不低于二级乙等),否则缓发毕业证书。
六、加强写字课教学,加大用字规范化力度。各院系要对教师进行文字规范知识培训,选派熟悉汉字规范标准、有较强书写水平能力的教师承担写字课教学任务。写字课教师应教授规范汉字的书写方法及汉字规范化知识。语言类各专业和其他与文字应用关系密切的专业应开设写字课或文字规范知识讲座,使学生了解汉字规范标准,培养其书写规范汉字的能力。
各院系要加大文字规范化力度,改正不规范用字,并保证按期实现文字规范化目标。公文、公章、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用字,教学、会议、校报(刊)、宣传用字、涉外活动、名卡用字均应使用规范的简化字,不能使用繁体字。手书的校园用字提倡写规范的简化字,但不苛求。其中名称牌、标志牌已用了手书繁体字的,要在其旁边标出规范简化字字牌。每年,学院语委要对校园用字情况进行两次全面检查。
七、制订计划,采取措施,保证在2007年12月底按期完成国家制定的学校各项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要在师生中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活动并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特别是要精心组织并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要通过朗诵会、演讲会、辩论会、普通话大赛、书法大赛等各种活动,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提高师生员工学说普通话、使用规范字的积极性。有条件的院系应引导师生关注社会语言文字生活,监督、评测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有关院系要积极参与语言文字和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国家制定语言计划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八、加强对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评估。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一项内容。凡师生普通话达标率低于90%的单位,不能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相关专业学生普通话达标率低于90%的班级,不能参加先进班级的评选。
第九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学院将召开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对全院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总结,对评选出的院级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