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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长城中学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2007-09-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认真做好我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加强综合管理,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学校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有关计划生育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学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全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并指定专人做计划生育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每年与属地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三)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四)指导、检查各处室、各级部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年终计划生育工作考核。

第七条  计划生育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管理、组织实施全校计划生育工作,为本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做好指导、协调、服务。

(二)组织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督促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代表学校接受主管部门的计划生育考核检查,准确上报计生工作各类数据报表。

(四)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育龄妇女生育节育、知情选择及业务培训工作和避孕药具管理发放工作。

(五)加强与校内女教师的联系,认真做好全校育龄人口的流入、流出统计及建帐、建卡、查证、验证工作。

(六)做好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及信访接待工作,严格按章办事,认真做好有关证件的审核发放工作。

(七)认真落实好女教师一年两次的健康“三查”工作,给在校外居住的女教师出具三查证明信。负责独生子女证的审核和独生子女费的发放。

(八)做好计划生育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三章生育管理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学校管理范围内的人员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九条  学校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处室、各级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所在处室,级部所有人员日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处室、级部工会小组长协助做好以上工作。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切实保证我校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  鉴于我校年轻女教职工比较多,容易造成生育扎堆现象,学校积极支持各处室、各级部、各教研组根据学校总体安排,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在教职工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合理协调本部门、本级部、本教研室女教职工生育计划,并上报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以预防学校教学工作的被动。学校要求符合生育规定,在新学期已持有准生证且有怀孕要求的女教职工,在学期末要向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学校将在新学期开学前做出统筹安排。各处室、级部、教研室在协调生育计划时要考虑学科情况、岗位情况、年龄大小及结婚先后等因素,做好教学工作和女教职工生育的相互兼顾。
   第十一条  凡拟调入学校工作的(年龄1849周岁)育龄人员,在考察期间,应一并了解其婚育情况,在发商调函、录用通知时,应同时索要其有关“婚育证明”。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及时通知调入者持“婚育证明”到学校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情况登记,及时纳入学校计划生育常规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特殊群体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学校对户口在我校,无正式工作单位的家属、空挂人员实行担保合同管理制。由户主或介绍人(必须是学校在编职工)作为担保人。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应当自觉服从学校有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等有关规定。本着“谁用工谁管理、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办公室、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育龄人员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已婚育龄夫妻知情选择节育措施时计生部门应进行指导。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提高育龄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当出现非意愿计划外妊娠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国家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要及时、准确了解管辖范围内各类(职工、子女、家属、空挂、)人员领取结婚证、准生证、妊娠、生育、节育措施变更和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并于每月25日前将变动情况认真核实、及时填写、汇总上报。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上报人的责任。                         

 

第四章             生育与奖励

第十六条  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学校所属人员晚婚晚育、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等,依法享受《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婚假、产假。国家规定产假为90天。女方为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自休假之日起,寒暑假、五一节、国庆节、双休日等不累加。婚假、产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哺乳期孩子一周岁以内每天哺乳时间一小时。教职工请产假除履行正常程序外,还需报请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计划内持有生育证 意外流产的女教职工休息二周。计划外流产休息一周。(寒暑假、五一节、国庆节、双休日时间不累加)。

第十八条  按计划生育规定放节育环、换节育环的女教职工休息三天,男教职工做绝育手术休息一周,女教职工做绝育手术休息三周寒暑假、五一节、国庆节、双休日时间不累加

第十九条  职工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按省计生条例规定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学习于每年年底结算一次发放。对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二胎的,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已领取的各种奖励。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  女教职工在计划内第一胎怀孕,到指定的医院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治疗费和住院费实行总额包干的办法,标准如下:正常分娩每人1500元,剖腹产2000元,超支自理,节约归己。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职工个人进行奖惩评定及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鼓励;对出现违反计划生育者,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有关处室、级部负责人失察的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泰安长城中学

200776

 

 

附一:

泰安长城中学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成 员:刘树刚 邢丕侠 靳启华 李 宁 陈裕前  张庆军 王德海

赵 越  刘梅荣

组 长: 刘树刚

组长:王德海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刘梅荣

成员:彭华清  巩鹏  左臣清  毕志俭  李广斌  杨猛  邢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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