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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教研课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0-01-12] 来源:泰安教研网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构建我市教研工作创新体系,推动基础教育和谐发展,全面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依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教研室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原省教委《山东省教研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教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研课题是指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学术团体、研究机构中的教师、教研人员及其他个人或集体,以基础教育课程建设与实施、教学方法与手段的优化、教学评价改革、教学管理创新等为主题的实用性研究课题。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教学研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一线教师和教学研究人员的教研水平,繁荣我市的教研事业。

 

第二章      课题原则

第四条  对当地、全省乃至全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第五条  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与步骤可行。

第六条  符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向。针对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推广价值。

第七条  注意总结已有的同类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创新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研究能力,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条件。

 

第三章      

第九条  依据教研课题的重要性与研究时限,教研课题分为:学科教学研究,课程研究,评价研究,教学管理研究,教研工作研究,教学实践与理论研究。

第十条  学科教学研究主要是指中小幼各学科开展的教学理论和实践研究;课程研究主要是指中小幼课程教材改革与建设研究,以及课程管理研究;评价研究主要是指针对学科或综合性教学质量评估开展的理论、方法、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教学管理研究主要是指教学业务管理、教师培养、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等方面的研究;教研工作研究主要是针对教研室工作的性质与职责,从提高工作效益与工作水平出发而开展的自身建设方面的研究;教学实践与理论研究主要是指学科或综合性实践与理论研究。 研究内容比较具体,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的课题。

 

第四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一条    课题申报原则上实行限时受理、定期评议的办法。每年3月受理申报。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报教研课题:由我市各级教研室或教研员主持;由我市各级教研室或教研员参与;由我市各级教研室或教研员指导;区域联片开展研究的课题。课题的负责人须具有中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课题负责人至多2个,课题组主要成员至多6个(含课题负责人)。已向其它课题系列申报的课题不得向本系列申报,同一时间内同一申报者只能申报一项课题;没有充足理由未完成所负责课题者,3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一般为:有意申报的个人或单位填写统一制定的《课题申报表》;乡及乡以下的单位的《课题申报表》经所属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先报送所在的县教研室,各县教研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上报市教研室,市级单位、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可直接向市教研室申报。

第十四条   市教研室负责全市教研课题的申报受理。为便于归类与评审,必须注意《课题申报表》上课题编号的科学性。第一个括号为县代码:泰山区01、岱岳区02、新泰市03、肥城市04、宁阳县05、东平县06、高新开发区07、泰山景区08、省直09;第二个括号为基本分类:幼儿教育1、小学学科2、初中学科3、高中学科4、综合类5;第三个括号为课题序号,各地按申报课题顺序编排。申报表上课题编号应与上报目录一致。

第十五条   市教研室依据我市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与教研工作重点,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立项评审,根据研究方案的可行性、预期研究成果的价值、研究人员的能力、研究经费保障等方面,确定立项课题,以文件的形式下达课题立项通知。

为研究我市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的难点问题,培育具有区域性推广价值的教研成果,市教研室根据需要在已立项、有投标意愿的重点课题中确定一批招标课题。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市教研室统一负责课题的规划、评审、立项、督导、鉴定和评奖等工作。

第十七条  立项课题由市教研室、县教研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属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研究工作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立项课题在研究时,研究者应建立必要的档案和记录,重要内容记录在《课题研究记载册》,以备查阅。

第十九条   研究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时,课题负责人应主动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市教研室提交报告,阐明理由,并提出终止要求。

第二十条  如发现立项后研究无进展或有弄虚作假现象,市教研室有权进行督促或撤销课题。

第二十一条市教研室将不定期对结题课题进行考察和调研,确保课题研究起到真实的效果。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二十二条   研究课题经费原则上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市教研室将给予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课题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精神,合理地编制研究经费的开支计划(经费预算)。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该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必要的审核。

 

第七章   结题与鉴定

第二十五条  结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研究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并取得了预期的成果;研究过程科学、规范,研究资料系统、完备;形成书面结题报告;经课题最终成果鉴定,并经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   报请结题的程序一般为:课题研究主持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结题的书面意见,同时提交以下结题材料:结题报告一份、课题研究记载册一份(式样可在泰安教研网上下载,栏目大小可自行设定)、直接相关的成果一份。

以上结题材料装入材料袋(一课题一袋),交各县教研室相关职能部门。县教研室先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县教研室统一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教研室。

第二十七条  结题受理时间为每年11月。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立项课题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课题最终成果组织鉴定需事前报市教研室。市教研室可根据需要授权委托县教研室或课题承担单位组织成果鉴定。

第三十条  鉴定方式不拘形式,可采用会议形式、通信形式、走访形式等等。

第三十一条  鉴定需形成由鉴定组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意见。根据鉴定组成员的多数意见确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

第三十二条  鉴定组成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的行政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鉴定成员的职责是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课题成果。

第三十三条 依据课题研究程序的科学性,研究预期目标的达成度,研究过程中的档案资料建设情况,论证或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核,对符合基本要求的发放结题证书。

结题证书是完成课题研究的重要依据,也是参加课题成果评奖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三十四条  已立项的课题,到期因故不能完成,课题负责人应以书面的形式主动向市教研室提出延长课题研究的要求,经同意批准后方可延长。原则上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未能按时(含延长期)结题的课题,将被撤销。

 

第八章  成果推广与评奖

第三十五条 成果的推广是进行课题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课题价值,产生效益的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课题负责人应重视成果的推广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确保教研课题的推广。

第三十六条  每两年进行一次“泰安市教研课题成果奖”评选活动。

第三十七条  申报评奖的课题原则上必须是在市教研课题立项且已结题(获结题证书)的课题。由教研员主持未在市教研课题(本系统)中立项并已结题的课题,成果影响较大,且未参加过省级以上评奖活动,也可以申报;课题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在教学实践中取得明显效果,有应用和推广价值;课题成果必须经县(市、区)或市教研部门的推荐。

第三十八条  参评材料包括:两份成果评奖申报简表(可从市教研网上下载,用于粘贴在材料袋(每袋1份)的正面)、两份成果评奖评审表(可从市教研网上下载)、两份课题研究主报告(单独装订成册)、两份课题研究记载册(可从市教研网上下载)、两份主要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附件、结题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课题成果将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审。研究成果评选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总数一般不超过申报总数的50%

第四十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示获奖课题研究成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课题成果持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教研室提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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