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普通高中教育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2017/12/4 11:13:44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高中:
为全面加强对普通高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和督导评估,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督导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高普通高中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实现督导职能的重要转变,从督政为主逐步转到督政与督学并重上来,从监督教育外延发展为主逐步转到监督评估教育质量和效益上来,促进我市普通高中不断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中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以督导评估促进学校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规范办学,精细管理,科学施教。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办学理念,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学生进步、教师成长、家长满意、社会公认”为目标,重点是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教学质量、效益,促进学校为全体学生负责,为高校输送更多的人才。
(二)实效性原则。评估工作既要重视学校教学工作实施结果,更要重视教学过程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注重过程性指导和整改复查工作。
(三)公开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督导过程和结果运用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评估内容
(一)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办学行为、办学保障等情况;
(二)德育工作:德育工作、班团活动、家校共育等情况;
(三)课程实施:实施国家课程、校本课程等情况;
(四)教师队伍:教师配备、专业发展等情况;
(五)教学管理:领导行为、评价机制、教学常规等情况;
(六)教学质量:面向全体学生、培养尖子学生、转化边缘学生、学生多元发展等情况。
四、评估程序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依据《泰安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进行评估。对学校具体实施评估时,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督导评估专家组,提前向学校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二)接受并审核学校自评报告。
(三)采取听课测试、问卷调查、访谈座谈、校园观察、查阅资料、电话采访等方式,全面收集信息,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意见,征求社会和公众意见。
(四)督导结束时,向学校当场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和建议,并听取学校的说明和申辩。
(五)教育督导部门根据督导组实地查看情况、有关数据分析和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督导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六)督促、指导学校按督导报告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有关要求
(一)开展全市普通高中教育教学工作督导评估,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开展普通高中督导评估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扎实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各高中要扎实开展自评自查,严格对照标准,加强自我诊断,找准差距,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抓好整改工作,不断促进学校内涵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和问责制度。对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通报,通报范围为县市区的政府领导、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各高中。对督导评估成绩较差的单位进行黄牌、红牌警示,对连续两次黄牌和一次红牌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强化督导结果运用,要将督导结果作为学校评优树先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调整、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惩戒问责的重要依据,切实发挥督导的监督、指导和保障作用。
(三)各高中要扎实开展自评工作,自评报告要提供真实信息,不得虚报、瞒报、误报、漏报,对督导评估提出的整改建议要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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