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2012/5/25 8:11:00

来源: 中国教育新闻网
今年1月1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始施行。制定《规定》,是施行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副主席陈志标。
问:1985年,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请问《暂行条例》实施20多年来,效果如何?
答:1985年1月,教育部和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20多年来,教代会制度逐步完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由文件规定发展到法律法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二是由高校发展到各级各类学校,适用范围日益扩大。三是由暂行条例发展到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制度体系日渐完善。四是由会议制度发展到工作制度,制度质量明显提高。五是由工作试点发展到制度规定,职责权利逐渐落实。六是由组织机构发展到组织网络,自身建设日趋加强。目前,全国98%以上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建立了教代会制度,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代会的建制率也达到40%,体现了教代会制度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问: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调查和多次研究,制定了全口径规范、指导和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请问《规定》有哪些制度创新?
答:《规定》共六章三十条,对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组织原则、职权、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以及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与《暂行条例》比较,有很多制度创新。
一是《规定》明确了教代会的法律效用和适用范围。《规定》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具有更强的法律效用;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涵盖范围大大扩大。
二是《规定》确立了教代会制度在学校民主管理中基本形式的地位。与《暂行条例》相比,《规定》明确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与学校的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教代会具有法定的形式、广泛的代表性和适用性、职权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完整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经受了30多年实践的检验,由此确立了教代会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基本形式的地位。
三是《规定》创新了教代会的组织方式。《规定》明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除了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对规模较大的学校在其下属单位,如院、系建立二级教代会,此外,针对规模较小的学校,一些地区设立区域性、行业性教代会制度,行使相应的职权。四是明确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规定》规定:“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五是《规定》赋予学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和发展方面的自主权,学校根据《规定》的授权,可以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一些相关事项。
问:《规定》明确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并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请问制定这样的规定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统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我国的普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普遍实行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学校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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